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信誉,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以及延安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学位论文以及进行其他学术活动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据实检索并列出参考的所有文献,不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研究成果。
2.引证他人研究成果(含著述、结论或学术观点等)做到实事求是,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学术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投稿。参与署名的学术成果发表时,依据各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具实署名并承担责任。合作发表成果时,必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未经他人许可,不擅自使用他人署名。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需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同意;研究生毕业后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仍需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同意。
5.研究生毕业发表科研成果时需如实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在标注各级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获得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6.对本校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的,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7. 不得侵占、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照抄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不得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
8. 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伪造数据,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和伪造;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9.不得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得一稿多投。
10.在导师的指导下自己完成相关论文等成果的撰写,不得买卖、代写论文,也不得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11.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过程中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伪造证书、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2.不得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对保密论文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14.不得有其它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得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研究生应认真履行科学研究和学习的义务,遵守以上规定,接受他人监督,并愿意配合相关调查。如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 2021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