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型或专业型,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的硕士生教育,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延安精神特质(信念坚定、求真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善于创新)的,具有一定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或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学院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其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 2~3 年。基本学习年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硕士研究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 2年。3 年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2 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4 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 1-1.5 学年,其它时间用于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教学环节等任务,学位论文完成时间不少于 1 年。对于学习成绩和科研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按照《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各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工作。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分达到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学术论文达到《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后,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 1 个月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导师互选表留学院保存,汇总表报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组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更换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本办法、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硕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 2 个月内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所学课程、学分、学时、时间安排等)、实践计划、科研计划等。培养计划表留学院保存。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定后,学院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导师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督促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对硕士研究生执行学习、科研和实践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思想、道德、学风、品行、心身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三章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一)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二)培养方案应处理好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的硕士研究生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相互关系。(三)培养方案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制和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设置、科研与学术活动、教学与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 33 学分(1 学分按 18 学时计算)。其中,学位外语 4 学分、思想政治课 3 学分、科研活动 1 学分、学术活动 1 学分、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 1学分,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各 1 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分设置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本类别(领域)教学指导委员会最新指导性培养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由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导师制订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课程环节课程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其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主要由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以及选修课组成。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确定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一)注重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同层次的课程衔接,避免内容重复,确保不同层次学位课程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同等学力研究生须补修本学科本科阶段的专业课程不少于两门,补修成绩经任课教师认定,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二)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学思维、开阔其知识和学术视野,使其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注重前沿进展课程、实践课程和研究方法类课程的设置。(三)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如下,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课程。1.学位公共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 学分,必修);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与延安精神:(1 学分,必修)自然辩证法概论:(1 学分,理工医等学科必修);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 学分,人文社科+必修);英语 1 和英语 2(4 学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必修);英语 1(2 学分,除英语相关专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修);2.学位基础课各学科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基础课,7 学分。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本类别(领域)教学指导委员会最新指导性培养意见设置课程和学分。3.专业必修课各学科按研究方向设置专业课,6 学分。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本类别(领域)教学指导委员会最新指导性培养意见设置课程和学分。4.专业选修课各学科专业选修课要求开设研究方法论(或者特色实验实践)课程,开设学科前沿问题研究课程,最低学分不低于 6 分。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根据本类别(领域)教学指导委员会最新指导性培养意见设置课程和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方式课程教学应体现研究性、探索性,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讲座式的教学方式,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提倡教师设计研究性的、探索性的或未确定性的问题,激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探究,使课堂成为研究生求学问道、交流探讨和自由争鸣的场所。
第十九条 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闭卷考试,具备开卷考试条件的可试行开卷考试。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课堂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除公共课英语考试成绩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合格外,其余课程考试成绩均为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免修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国家英语六级成绩合格(五年内有效);GRE 1200 分(含 1200)以上(五年内有效);托福 IBT 90 分以上(含 90,二年内有效);雅思 6.5 分以上(含 6.5 分,二年内有效);以上有效期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的 8 月 31 日。凡符合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一周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申请表》和英语六级(或 GRE、TOEFL、雅思等)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培养单位汇总后到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硕士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第五章 科研、学术以及实践活动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要求理工医类硕士研究生必须至少参加 1 项科研课题研究,由课题负责人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考核合格后获得 1学分。文史哲类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 1 项与本学科相关的研究工作,具体形式可为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古籍整理、撰写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社会调研等,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要求,由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考核合格后获得 1 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完成以下学术活动,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记录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 1 学分。(一)应至少参加 10 次校内学术报告或学术沙龙活动;(二)应至少参加 1 次校内学术论坛并提交论文或做学术报告;(三)应在一定范围内主讲 1 次学术报告;(四)应撰写 1 篇学科发展综述报告。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硕士研究生在高水平国际国内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者可直接获得学术活动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要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实践活动,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 1 学分。主要形式有:(一)讲课、辅导、协助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业论文等;(二)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技术指导、社会服务等;(三)参加研究生各类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等。
第二十五条 指导和鼓励硕士研究生将研究成果向高层次、高水平的专业类期刊上发表,以促进和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与培养质量。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硕士学位:(一)以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的高质量科研成果至少1 项(含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发明专利等);(二)获得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地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地厅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省部级一等奖参与者,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奖励参与者);(三)在国际或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独立完成学术报告 1次以上(含 1 次);以上知识产权成果必须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各学院应根据不同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第六章 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环节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体育活动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填写登记表,每学年至少 10 次,由学院负责记录考核存档,合格者获得 1 学分。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美育活动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有关音乐、美术、书法、文学、艺术等活动,填写登记表,每学年至少 10 次,由学院负责记录考核存档,合格者获得 1 学分。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劳动教育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各种劳动或接受劳动技能教育,填写登记表,每学年至少 10 次,由学院负责记录考核存档,合格者获得 1 学分。第五章 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生个人总结、课程学习完成情况、论文进展情况、导师评价以及考核小组评价等。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通过。
第三十一条 3 年制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初完成;2 年制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完成。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按通过/不通过记载。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应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给出改正措施,上报所在学院。经整改可于下一学期再次进行中期考核,2 次中期考核不通过者,由考核小组作出应予延期或退学处理建议。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汇总后由学院留存,学院将最终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应包括开题、中期检查、评审与答辩。
第三十四条 开题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按照《延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期检查(一)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内,各学科需要组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二)导师组根据硕士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的评价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对于不合格的硕士生,要给出警告,并要求硕士生提交本人整改报告,并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对他们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阅。中期检查报告汇总后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参照《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按照《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延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不断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工作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休学但未能获准的;(三)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六)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八)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延期申请学位按照《延安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研究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培养重点,目标是培养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四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共同指导的方式。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和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第四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进行优化。课程体系设计和具体课程设置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为依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设计和课程教学。
第四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要加强案例教学、实践(现场)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要结合学科特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利用校企优势互补,共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配备一支数量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保障专业实践按计划、规范化开展。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参考相应教学指导委员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实践一般安排在第2 学年进行,分段实践在 1—2 学年均可安排,实践地点一般选择固定的专业实践基地,也可联系相关专业实习单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进行专业实践,撰写专业实践报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报告册(一式两份)须在毕业前完成,并以学院为单位按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四十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学术学位硕士学位申请条件之一者;
(二)提交导师同意且通过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的实践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实践案例或成果鉴定等;
(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学科竞赛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各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或协会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竞赛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知识产权成果必须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参考本规定执行。此前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第
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 2021 年 11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