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实行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第二条 凡在延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环节,按《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延安大学学位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申请答辩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将论文及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四条 所有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编号后,按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被抽到的学位论文按要求参加匿名评审。
第二章 匿名评审
第五条 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对论文作者的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一切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将匿名评审论文按一定格式编制密封号和装订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送达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对返回的评审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交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为保证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评审论文(论文评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及论文的送达、回收工作能顺利进行,研究生院在匿名评审工作的前一学期即向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公布匿名评审工作程序,要求全体申请答辩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当年四月前完成学位论文,并将论文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进行公开抽取,并公布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申请人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及具体研究方向,确定评审人名单,并进行联系和材料的收发工作。非匿名评审的论文,其评阅人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确定。
第九条 每篇学位论文聘请两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延安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论文评审范围。
第三章 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为一致同意答辩的,可到研究生院领取答辩材料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评阅结果虽为同意答辩但存在较大异议的,如:对论文的创新性提出质疑、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提出质疑、认为论文需做修改后方可进行答辩等特殊情况,该论文作者须对论文修改情况或个人申辩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回复,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重点审议,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十三条 若评阅结果中出现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性的,应暂缓安排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复议或要求作者修改论文,然后再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后方可安排答辩。若两名评阅人持反对答辩意见的,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六个月至一年内再重新进行匿名评阅,评阅结果全部通过,方可进行答辩。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