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科技部等 22 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并印发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2〕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
中央宣传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教 育 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 安 部 |
财 政 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农业农村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国务院国资委 |
市场监管总局 |
中 科 院 |
社 科 院 |
工 程 院 |
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防科工局 |
中国科协 |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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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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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5日 |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原文链接: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22/202209/t20220907_182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