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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国家级项目申报推进办法
2021-02-05 16:31  

为更好地提升学院教师的科研能力,打造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项目,产出标志性成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及延安大学国家级项目申报推进会(2021年2月4日)等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启动国家级项目(含后期资助、专项、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同等级项目)培育计划,以学院科研立项的方式培育资助。

二、凡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师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者均列入支持计划。科研岗教师(含近8年校外引进或校内培育博士),符合当年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者,必须申报国家级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申报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和书记签字同意,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查。否则,按照当年个人年终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培育项目以第一次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为立项依据,以获批国家级项目为结项条件,项目执行最长期限为5年,即2021年2月至2026年2月。

四、学院资助每个国家级培育项目经费1万元,经费以项目主持人下达,支出经费由学院发展基金列支。凡列入院级培育项目者,从2021年起,每年均须申报国家级项目,一年中断视为项目终止。

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外请专家和校内专家的论证和申报书的评审以及项目主持人外出联系专家等劳务出差等支出。主持人在申报工作完成后凭专家意见书申请报支。本项目经费不做其他开支。报支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相关要求。

六、院级培育项目立项后,第一年执行经费的40%,剩余经费在获批国家级项目后执行。如中期申报中断或在规定期限未获批国家级项目,则资助终止,并视情节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是否收回已付经费。

七、凡列入学院国家级培育项目者,须由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定项目任务书或责任书,并报送科研办公室备案。

八、本专项培育项目以主持人立项资助为基准,对人不对项。如主持人中期换项申报,则仅资助一个项目,不再重复资助;换项申报获准国家级项目立项视为达成结项条件,准予结项。

九、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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